稅賦法規

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原訂於1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,現延長一年至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,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」第32條規定業經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804570280號令修正發布,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延長一年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。 政府基於愛心辦稅且逐步推動電子發票政策,並兼顧營業人轉換電子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,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,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,倘營業人尚未導入電子發票,仍請儘速規劃辦理導入電子發票。 電子發票可簡化買賣交易流程、解決傳統發票書寫錯誤及發票遺失等問題,並響應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,增加交易雙方便利性,另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開立B2B電子發票建置成本低,只需具備可上網電腦、讀卡機及工商憑證(或自然人憑證)即可開立,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,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