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賦法規
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購買股票,應遵守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規定,並應符合免稅標準規定
該局說明,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,其基金及各項收入,如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,除應注意前述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外,依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」(以下稱免稅標準)第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,僅能購買國內上市、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,如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,即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,應就其當年度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,全數課徵所得稅。
該局特別提醒,財團法人自財團法人法施行後,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,應注意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,以免違反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糾正,此外,尚應注意免稅標準之規定,避免違反免稅標準規定,而遭稽徵機關依法課徵所得稅,影響自身權益。
(聯絡人:審查一科羅股長;電話2311-3711分機132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