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賦法規

配合基本工資調整,108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亦調整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自108年1月1日起,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,100元,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,計算適用扣繳率之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。
  該局說明,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,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依第1目規定扣繳外,非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.5倍以下者,按給付額扣取6%,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.5倍者,按給付額扣取18%。故自108年1月1日起,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,100元,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.5倍以下(即34,650元以下)者,按給付總額扣取6%;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.5倍者(即超過34,650元),按給付總額扣取18%。
  該局指出,扣繳單位108年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,扣繳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,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,以免受罰。
  該局呼籲,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,已可利用網路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,不受空間及時間限制,一經上傳成功,即完成申報程序,請多加利用以節省寶貴時間及紙本憑單印製成本。
(聯絡人:士林稽徵所劉股長;電話28315171分機26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