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工行政法規

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之經濟部公告

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之經濟部公告,請參照。
說明如下:
一、公司法第二十條有關書表查核之規定如下:
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,其財務報表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;其一定數額、規模及簽證之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,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 
二、自一0八年會計年度起,公司符合下列情形,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:
(一)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。
(二)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。
   (1)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一億元。
   (2)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