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賦法規
107年度個人股利採分開計稅者,影響捐贈列舉限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
該所說明,納稅義務人如選擇股利按28%分開計算應納稅額,於列報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%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,該筆股利金額不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捐贈限額;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〔民國102年(含該年)以後出生〕之子女,亦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(107年度為每人12萬元)。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,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洽詢。
新聞稿聯絡人: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胡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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