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

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

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

公司法第二十條
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,應將營業報告書、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,其財務報表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;其簽證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,不適用之。
前項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及報酬,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。
第一項書表,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;其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,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妨礙、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,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 
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帳表查核
茲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,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,其財務報表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(經濟部九0、十二、十二商字第0九00二二六二一五0號)
 
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
第十八條  ….. 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,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。